导读
回想毕业那段时间,大家常挂在嘴边的话就是:“工作定哪儿了?有户口吗?”对于北京高校的毕业生来说,北京户口绝对吸引力Max。获得北京户口,就意味着自己可以脱离“北漂”一族,享受北京市民的待遇。因此,很多单位在招聘时,都将办理“北京户口”作为一项重要“卖点”。本文将通过北京的法院判决给大家分析,单位用户口“拴住”员工到底靠不靠谱。
案号:(2010)一中民终字第18600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08年8月18日,石某与格非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5年。
2009年7月8日,石某与格非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双方签署的劳动关系终止确认书中载明:格非公司在石某入职时为其办理了北京户口,并承担了相关各种费用,双方在2008年6月10日签订的《毕业生协议》第八条约定了乙方提出离职后应当支付户口接收的违约金,甲方同意只收取乙方三万五千元作为违约赔偿。乙方完全系自愿交纳该笔费用,乙方并承诺放弃追索权。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格非公司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返还石某接收户口违约金三万五千元。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12051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雷某于2011年8月4日通过校园招聘进入福田公司工作,福田公司要求雷某签订承诺书,大致内容为:承诺在公司干满5年,如若干不满5年,须向公司支付5万元的户口违约金。此外雷某还被告知,不签承诺书相当于自动放弃户口指标。
雷某于2015年1月24日书面提出离职申请,福田公司告知需支付违约金,如果不支付,就不给出具离职证明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确认雷某签订的承诺书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定无效;福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为雷某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京徽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及相应违约金;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及相应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劳动者签署的承诺书虽然未将用人单位列为相对方,但是鉴于此类承诺书之内容均指向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做出关于服务期限的承诺之后,用人单位予以接受,并依照承诺书之内容为劳动者办理落户北京事宜,应视为双方就承诺书之内容已经达成合意,该承诺书应视为约束双方之合同
无论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署协议还是劳动者单方承诺,关于“户口进京”违约金的约定,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无效。故,用人单位想通过户口违约金条款“拴住”员工并不靠谱
但是,进京指标属于社会稀缺资源,劳动者任意辞职的行为确实会给用人单位在引进人才等方面造成一定的损失,如果不能以违约金条款限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该如何做才能维护自己的权益编者将在后文为大家分析,敬请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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