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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市政府关于人才引进工作的要求,为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加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事项进行规范。 | | |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各高等学校、研究生培养单位,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 根据市政府关于人才引进工作的要求,为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加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规范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引进非上海生源优秀毕业生是为了更好地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优化上海人才引进环境,发挥人才在促进上海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核心作用,按照优先服务国家战略、优先服务“四个中心”建设重点领域的原则,引进人才实行条件管理。本市各有关部门、各高校和用人单位要从保持和增强上海人才优势的高度出发,重视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为吸引优秀毕业生进沪就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为了进一步规范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的管理,用人单位作为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落户及居住证申请的主体,不得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理申报。中介机构派遣人员,不属于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的范围。 三、为进一步加强引进优秀毕业生工作的科学性和导向性,各委办局和大型企业集团要结合2012年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求,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本系统引进非上海生源毕业生重点单位的推荐申报报告,并填写相关申报推荐表(见附件3)。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将根据2012年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的实际需求予以认定。 四、各用人单位应按照《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办本市户籍办法》(见附件1)和《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2)的要求,及时为本单位录用的非上海生源毕业生办理进沪就业的各项手续。用人单位在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时,不得在协议中规定“毕业生如未能办妥落户手续则与其解除就业协议”等相关内容。如发现用人单位有上述情形,将不予受理其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相关手续。 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核毕业生提供的材料,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严禁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假或伪造,视情节轻重,暂停直至取消其再申请资格,并将失信信息记入诚信记录。对已骗取获得的本市常住户口、居住证及时注销。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各高校要认真做好2012年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进沪就业工作相关政策和具体手续办理方式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引导优秀毕业生到本市重点用人单位、重点领域就业,并认真为其做好相关申报材料的鉴证工作。 非上海生源毕业生获准办理本市户籍后,原则上应于2012年9月30日前办理相关落户手续。本市各《上海市居住证》受理点要根据《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见附件2),切实做好非上海生源毕业生申领居住证的受理和服务工作。
附件:1.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办本市户籍办法 2.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3. 2012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重点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4. 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
2012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受理办法 一、申领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条件 1.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用人单位录用的2012届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 2.本市重点发展领域所需的紧缺专业的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为大学专科毕业。 (二)用人单位条件 1.用人单位的注册资本(实到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知识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高校应届毕业生首创企业(需出具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关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受上述注册资本的限制; 2.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一般应在人民币100万元及以上。企业非法人单位(分公司)其上级法人的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3.外省市政府、企事业单位在沪设立的办事机构等派出机构,不属受理范围(含人才派遣机构派遣的人员);本市用人单位招聘的,以项目、办事处、代表处等各种形式驻外省、市工作的人员,不属受理范围。 二、申领程序及申请材料 (一)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 1.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所在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统一办理领取《高等学校毕业生进沪就业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手续。 应届普通高校专科学历毕业生、外地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依据申领条件到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办理领取《通知单》手续。 2.《通知单》的第一联用于毕业生去用人单位报到(报到期限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第二联用于申领《上海市居住证》。同时,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为上海高校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出具去外省市落户所需的《就业报到证》。 3.领取《通知单》受理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二)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1.用人单位网上注册(www.21cnhr.gov.cn),并持单位法人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进行单位审核。已经注册并通过审核的用人单位可以直接登录。 非独立法人企业须另提交: (1)上级法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且注册资金一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2)上级法人的自主招聘授权书; (3)企业上年度在沪缴纳营业税税单原件; (4)企业上年度在沪职员工缴纳社保证明。 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首创的企业须提交: (1)公司注册验资证明; (2)由学校(或研究生培养单位)就业工作部门盖章的《自主创业证》复印件。 2.用人单位网上登录后,为员工网上注册、填写个人信息、审核并提交。 3.用人单位至单位注册所在地的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居住证受理点,递交书面申请材料。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以下几项: (1)《通知单》; (2)《国内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表》(可网上下载,需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3)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已婚人员为配偶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还应提交《结婚证》复印件,为未成年子女申领随员证的,需提交其他证明,验原件); (4)落户外省市的户籍证明; (5)在沪居住地证明复印件(已在沪购置产权房的需提供产权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租房合同及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居住单位集体宿舍的需出具单位证明,借住沪籍亲友住房的需提供户主的房产证或户口本、同意入住证明及户主所在地居(村)委会出具的寄住证明,验原件); (6)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本市创办企业的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应与其创办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7)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4.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审批,并由受理点将审核认定结果通知申领人。 5.通过审核认定的申领人到指定地点采集图像等信息,领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 6.申领人按照《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的要求,领取《上海市居住证》。 三、受理时间、地址和咨询电话 四、其他 不符合本办法申领条件的,可至本市各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按规定办理居住登记或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附件3: 2012年引进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重点用人单位推荐申报表 主管委、办、局(企业集团)名称: 人事工作主管领导:手机: 办公电话:电子邮件: 人事工作联系人:手机: 办公电话:电子邮件: | | | | | | | | | | | | | | | | |
| 推荐申报重点单位承担国家或市级重大项目名称及年限(可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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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推荐申报报告和本申报表,须由所属委办局等相关机构盖章(推荐申报单位较多,可附页),并于2012年4月1日前,一并递交至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地址:冠生园路401号208室,邮政编码:200235,传真号码:64823102)。 填表单位:(公章) 填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4: 2011年非上海生源应届高职高专毕业生进沪就业 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紧缺专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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